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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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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举证时限制度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其能够确立和完善主要是源于行政行为“先取证后裁决”原则和诉讼效率价值的要求。我国立法虽较早确立了行政诉讼举证时限制度,但是发展至今,存在重大的缺陷,需待重构。重构时应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指导目的,确立单一的行政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作者 钱玮 张光成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06年第01X期15-16,共2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2

  • 1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05.
  •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巷[M].406.

共引文献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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