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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杀人手段实施抢劫适用法律问题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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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批复》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以杀人手段实施抢劫行为的性质进行了界定,但是当把《批复》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结合加以适用的时候,却存在难以解决的矛盾。
作者 宫荣宾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1S期57-58,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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