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一些检察委员会决定书的基本格式是,“检委会听取了承办人的汇报后认为”,“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作出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作出抗诉决定”。这样的决定书缺乏论证,让人看不出决定的理由。笔者认为,应当站在检察改革的高度,针对检委会决定书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增强检委会决定书的说理性。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1S期61-62,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