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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2006年起须存储安全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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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2006-01-01日起,我国煤矿企业须以其法人名义将一定资金专户存储,专项用于本企业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其中,产能3万t以下(含3万t)煤矿须存储60万~100万元。
出处 《矿业快报》 2006年第1期11-11,共1页 Express Information of Mining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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