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我国融资租赁业已经历了20多年,但一直到1999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才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且仅用14个条文对我国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进行了规范,足见这些条文的规定非常简单。本文将《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13条与我国《合同法》第248条关于承租人违约支付租金责任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剖析了我国《合同法》第248条规定的缺陷,最后提出完善该条的法律建议。
出处
《皖西学院学报》
2005年第6期92-94,共3页
Journal of West Anhui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