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即时强制立法,分散模式虽然对及时地、有针对性地规制某些行政即时强制行为具有积极意义,但它的缺点仍然是显而易见的,有必要制定统一的法典。在完善我国行政即时强制立法体系的过程中,除了要丰富和发展实体制度以外,更要注重完善和规范即时强制的程序设计。即时强制行为作为一种侵害性很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造成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或损失,对于侵权损害或者特别损失,法律应当明确其救济途径,保证相对人能够通过行政救济和司法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出处
《行政论坛》
2006年第1期54-57,共4页
Administrative Tribu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