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己盗窃自己,这看上去似乎是一个悖论。然而,它却是中国公众上市公司中经常发生的事情。无论是新近发生的三九赵新先事件,还是过去几年中不胜枚举的此类事件,也无论是成熟美国资本市场的案例,还是转型期的俄罗斯和中国资本市场的案例都证明,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高管们盗窃自己不仅是可能的,而且逻辑上也是自洽的。从理论上说,只要公司有银行贷款,有公众资金的募集,只要有潜在的环境污染,公司高管和大股东就具备了侵害小股东和公众利益的潜在可能。
出处
《董事会》
2006年第1期4-4,共1页
DIRECTORS & BOAR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