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回放 本刊2005年第7期《会诊台》刊载案例反映:宋玉兰在四川省盐业总公司旺苍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小袋盐加工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工资支付方式是计件工资,即每装一吨盐7元,每月由各装盐小组统一到公司领取,再按个人装盐的数量分配到个人。因公司提出终止工作关系.宋玉兰在要求经济补偿金时涉及劳动关系的确认。宋玉兰认为自己在公司工作长达10多年.公司对自己有支配权.所以应当存在劳动关系。而公司则认为其工作十分自由,工作时间由其自行决定;公司调整其工作也需经本人同意,且其工作时间不固定.最短1年只有5个月,因而认为双方属于劳务关系。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74-75,共2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