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告北京业禄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在第35类上申请注册了“秀水街”服务商标,并于2002年取得了商标权。原告认为被告北京新雅盛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北京秀水豪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使用了“秀水街”标志及文字,侵犯了其对该商标的专用权,故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秀水街”标志及文字、立即删除有关“秀水街”的虚假宣传;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6年第1期9-9,共1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