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法理上说,我国行政问责立法滞后并且存在一些漏洞,同时,各地方行政问责规章之间缺乏统一性。在实践上,出现行政问责主体缺位、问责客体不清、问责事由太窄、责任主体承担责任不全等问题。无论从法理上说还是从实践上说,均需要我国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问责法》。
出处
《理论前沿》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2期36-37,共2页
Theory Front
基金
2004年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课题编号:N04GL02)
2005年宁波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课题编号:G2005A11)的部分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