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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挪用有价证券用于质押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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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7年10月,某村村民付某经营酒楼需流动资金5万元,便找到村委会主任徐某(中共党员)帮忙。徐擅自将自己保管的本村在镇基金会入股的5万元入股凭证借给付某,付某以此作为质押,在镇基金会贷款5万元。后因经营亏损,酒楼倒闭,付某外出下落不明。镇基金会向县法院起诉后,县法院于1999年1月20日作出判决:付某负有归还贷款5万元及利息的责任,村委会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镇基金会把该村人股的5万元及利息作为担保金扣除。
出处 《当代党员》 2006年第1期54-5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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