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3年共有15家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融资规模达180多亿,超过同期增发和配股的规模,也较往年发行有大幅度的增长。相应地,可转转债券给上市公司带来的不确定性也在增加,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提出更高的要求。稀释每股收益的信息披露即是可转换债券规范发行的一个突出要求。在国外,上市公司披露稀释每股收益有着严格的要求。例如,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97年发布的第128号公告《每股收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97年发布的第33号公告《每股收益》、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1998年颁布的第14号财务报告准则《每股收益》等都是对每股收益计算和披露的会计准则。上述公告均有对稀释每股收益的定义、计算和披露的具体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