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稳步推进分销业的对外开放,自2006年3月1日起,商务部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权,绝大部分下放到地方商务部门负责。《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通知》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自2006年3月1日起负责办理绝大部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工作。包括不涉及特殊商品的批发企业;单一店铺不超过5000平方米,店铺不超过3家,总店数不超过30家的零售企业;单一店铺不超过3000平方米,店铺不超过5家,总店数不超过50家的零售企业;以及单一店铺不超过300平方米的零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