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2年5月1日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第二条明确限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为了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叉在第十三条和第十九条分别就前期预防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强调“工作场所应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以及“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规定。
出处
《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55-57,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Industrial Hygiene and Occupational Dise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