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郑云瑞在来稿中指出:我国通过民事特别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已经设立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由于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仍然未明文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因而我国还未建立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缺乏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的一般规定。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良好的交易秩序,构建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立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仍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现为扩大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9-9,共1页
Journal of Graduate School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