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对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和监测站在环境监测方面的职责能是有明确规定的,但一些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如陆哉堂同志在《环境监测系统存在问题透视》一文中列举的“环保主管部门与监测站间任务不明、职责不清”,甚至一些四级站“局站合一”,“局长成了‘大站长’”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和现象有的同志或许有不同的看法,我们欢迎读者来稿争鸣,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促使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在改革中协调统一的发展。
出处
《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
1989年第3期56-57,共2页
The Administration and Technique of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