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贿罪是性质严重的犯罪,其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事实上,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了贿赂,就表明这一法益受到了实际侵犯。因此,如果"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成立数罪,实行并罚,否则,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刑法第399条第4款是例外规定,其适用范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而不能推广适用于其他场合。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2006年第1期64-69,共6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主持的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重点项目<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04SFB1007)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