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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免、抵、退”税会计科目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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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现行会计制度中有关“免、抵、退”税处理的规定,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按规定计算的免抵税额应在“应交税金——应变增值税”二级科目借方下的“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中予以反映。但笔者认为,这名称设置并不能涵盖该明细项目反映的内容,即其名称仅包含了“抵”税部分,而忽略了“免”税部分。举例说明:
作者 卢相君 梁军
出处 《涉外税务》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2期78-78,共1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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