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雇佣关系在劳动争议中的经常出现,给我们研究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拓展了空间。本文认为,虽然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有所不同,但它们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劳动关系,尤其是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所兼有的隶属性、平等性、人身性和财产性等特性,使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雇佣关系属特定的劳动关系,应列入劳动法的统一调整范围。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205-208,共4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