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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携带凶器抢夺”认定中的几个问题及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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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267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从一开始就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等各方的诟病。文章分析了“凶器”的内涵及判断标准,论述了“携带凶器”的各种情形及其与抢夺行为的关系,提出了在抢夺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的,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而应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并与抢夺罪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的观点。
作者 王联合
出处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6年第1期128-131,共4页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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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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