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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装运工中毒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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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广西某贸易公司委托甲寻找买主以销售其公司的一批工业粗萘。乙和丙得知后加入了寻找买主的行列。2002年8月间,在山东从事化工行业的丁与乙联系上,丁决定购买这批工业萘。由丙请示粗萘货主的代理人甲,甲请示公司同意后答复按每吨1850元卖出,其余事情交由乙、丙处理,乙、丙决定赚取差价,以每吨2200元的价格卖给丁。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1X期33-34,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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