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同志:
我院接到某财政局报案,该单位会计吴某因对领导调整其工作岗位不满,将其负责保存的单位的会计账簿全部销毁,涉及金额上百万元,财政局要求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讨论本案的管辖问题时,产生了意见分歧,有的同志认为,本案应定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属公安机关管辖;有的同志则认为.本案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应当由检察机关管辖。请问,这类案件是否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1X期62-62,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