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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程序失范引来无谓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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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谢某1981年10月参军,1985年10月退伍后被安置在安徽省某县金化公司工作,2002年3月因公司经营困难,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主管部门审查上报,县企业改制部门批准,公司实行整体改制。该企业共有48名职工,在改制时一次性置换了45名职工身份,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计算至2002年3月,其余3人因改制成本不足,在改制期间2002年6月22日企业与申诉人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出处 《创业者(广州)》 2006年第2期10-1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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