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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包不能不包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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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周某于1986年初进入某企业精加工车间工作至2003年12月份,该车间于1993年起承包给秦某经营。周某多次要求企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保险未果,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企业为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并承担自1986年1月至2003年12月以来企业应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费。
作者 丁灿光
出处 《创业者(广州)》 2006年第2期12-1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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