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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1个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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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顾问: 前不久,我们单位口头通知我们,说单位近期不景气,要和我们解除与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关系。经过与单位协商,我们便与单位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按法规规定领取了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但事后有人告诉我们,说单位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的做法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我们事后要求单位更改决定的做法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出处 《创业者(广州)》 2006年第2期13-1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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