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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持职业资桷证书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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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持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5]32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出处 《创业者(广州)》 2006年第2期28-2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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