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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标准有关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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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标准有关内容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8号)转发你们。请各地依照新标准对“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和“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核。
出处 《创业者(广州)》 2006年第2期28-2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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