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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个体共管计税依据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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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湘政办发[1998]9号文件精神,从1998年7月开始在湖南省范围内,集贸、个体经营户、零散户的增值税、消费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由国地两税共管的集贸、个体、零散户便被统称为个体共管户。这一政策实施后,国地两税在自己的征管杈限范围内表现出较高的管理水平,但8年来的国地两税征管范围的划分,使得在个体共管户计税依据上产生差距,并由此引起税负不均、税款流失等一系列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统一个体共管户计税依据,应作为现行个体税收征管中的一项重点工作来落实。
作者 涂建亚
出处 《湖南地税》 2005年第6期45-46,4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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