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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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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5年3月4B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文件对企业虚报亏损的税务处理问题作了新的规定:“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
出处 《湖南地税》 2005年第6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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