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对盈余公积的处理未遵循母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为一个会计主体(一体性原则)的规定.因为子公司的留存收益已提取了盈余公积,而合并会计报表中对子公司留存收益属母公司拥有的部分又重复计提了盈余公积,这样既不合理,也会让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为了说明问题,假设A集团公司(母公司)成立于2001年,同年设立全资子公司B公司.现分不同情况,特举例说明.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05年第7期42-42,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