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实务中,部分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已经办理产权交割及工商变更登记,但未同时具备财政部财会字[1998]66号文件<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规定的四个条件,最常见的是股权转让价款的收取未超过50%.如果选择工商变更登记日确认股权转让收益,因为此时大部分交易价款尚未收取,会有提早确认之嫌或增加收益确认的风险;而如果选择同时具备财政部财会字[1998]66号文件规定的四个条件才确认股权转让,则显得过于滞后,因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该项投资的风险和报酬就已经转移给了受让方.这使发生有关业务的企业处于两难的境地.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05年第7期60-61,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