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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计缴“价格调节基金”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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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我国<物价法>和<航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可以向企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时按应纳流转税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笔者在审计执业过程中发现,企业在计提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也称平抑物价基金、副食品价格基金)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也称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时存在以下不同方法:
作者 王新华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60-61,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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