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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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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参与试点的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79-79,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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