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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能承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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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收征管法》将强制执行的执行人分为两类:一是“自主执行”,即由税务机关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的程序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二是“申请执行”,《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由法院为执行人。
作者 王海勇
出处 《天津经济》 2006年第2期66-66,共1页 Tianjin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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