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中国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问题,法学界大体上存在着社会演进型的法治路径和政府推进型的法治建设路径两种不同的观点。社会演进型的法治路径主张:“法治主要是在社会生活(与政府相对应的‘民间’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和演变出来的,是社会自发形成的产物。”①法治秩序一般被视为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而非理性建构的秩序。通过模仿和外来的强力很难真正实现法治秩序的建构,只有借助传统才能为法制的制度性变迁提供基础。政府推进型的法治路径主张; “政府是法治运动的领导者和主要推动者,法治主要是在政府的目标指导下设计形成的,是主要借助和利用政府所掌握的本土改治资源完成的,是人为设计出来和建构出来的。”②与前一观点不同,法治秩序在这里一般被视为一种理性建构的秩序。鉴于中国历史上缺乏法治的传统,这些学者通常认为,通过模仿和外来的强制力可以真正实现法治秩序的建构,而不必借助于传统。传统甚至被视为一种现代化的障碍(而非可被批判吸收的资源),放在了法治建设的对立面。
出处
《中国西部科技》
2005年第12A期73-75,共3页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West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