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WTO的贸易自由目标是通过降低关税及非关税壁垒来实现的,随着关税的大幅降低,发达国家转向了国内税这一更隐蔽的领域。可以说,关税所具有的全部功能都可以通过国内税措施来实现。GATT中的国内税仅指对产品征收的税收,而所得税是对单位或个人的所得征收的税种,不是第3条所指国内税的范围,因而不受GATT第3条义务的约束。阿根廷预征所得税措施案中阿根廷正是利用这一点,企图通过对所得税措施的设计来规避GATT第3条的义务。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2期106-112,共7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