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5年是中国市场主体法律发展过程中值得记住的一年,其主要标志就是,新《公司法》的审议通过。相对于1999年、2004年对1993年《公司法》的两次修改,新《公司法》在许多方面的改革是大刀阔斧的,尤其是针对老法的重安全、轻效率,重管理、轻自治,重倡导、轻操作方面的改革让人耳目一新,新法在投资者权利、交易安全需要、社会公众利益、政府管制要求之间确定了新的平衡关系。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06年第2期16-20,共5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