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铁路司法体制自身的原因,加上铁路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等多方面因素,整个铁路未成年犯罪人司法保护体制尚不健全,铁路司法机关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司法保护明显滞后。铁路检察机关应针对铁路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通过行使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以及参与综合治理等检察职能,切实履行好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职责, 建立和健全铁路未成年犯罪人的司法保护机制。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2S期37-41,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