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某种“社会丑恶现象”一出现严重的势头,就有人提出建议,主张应当通过新的立法,将其按犯罪加以打击。这类“丑恶现象”中典型的有卖淫嫖娼行为、吸毒行为、性贿赂行为、见死不救行为、赌博行为、观赏淫秽物品的行为,最近还有人建议增设“欠薪罪”。以上看法其实是不了解刑法立法的犯罪化科学规律的盲目建议。其实刑法是宽容的,而不是万能的。对以上行为世界各国一般都不规定为犯罪,这并不是人们的忽略,而是有其深刻的原因。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2S期50-51,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