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容貌毁损在故意伤害案件中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侦查机关,还是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均依据伤情鉴定结论认定被害人的伤情等级;法医多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结合临床诊断等证明文件作出伤情鉴定结论。由于容貌毁损存在可复原性的特殊因素,故对容貌毁损鉴定的期限提出了严峻的考验。依据人体重、轻伤鉴定标准,毁容鉴定多数宜在损伤愈合后(一般在损伤后三至四个月)进行,这就给法医行使对伤情的鉴定提供了必要依据。遗憾的是刑事诉讼法没有相应的规定。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2S期62-62,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