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惩罚性损害赔偿,也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判处的被告赔偿数额超出原告实际损害的赔偿,它在补偿原告的同时,更注重于惩罚被告,这有利于遏制不法行为。在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今天,设立假冒伪劣产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讨论了设立假冒伪劣产品惩罚性赔偿的理论依据和积极意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设立该制度的法律构想。
出处
《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学报》
2006年第1期85-88,共4页
Journal of Guangdo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