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两种涵义:广义的是指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狭义的是指整个社会中的一个具体的发展领域——“社会建设”。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要实现公平正义,必须尽快确立合理、公平、共享的分配原则;必须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平等、坚持司法公正、转变政府职能;必须加强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矛盾学说的启示是:“和谐”应是辩证法的一个基本范畴;双赢互利应是协调矛盾的一种普遍形式;矛盾学说的主要任务应是研究“对立面怎样才能够统一”。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2期79-85,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