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权管理的实施主要依靠出资人,但是这个出资人不应是虚化的,要使出资人“人格化”,要落实到具体的“人”身上。出资人要选派能代表自身利益的代表。对于子公司来说,能代表股东履行权利的从法律上讲应为其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足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有一个,如何对几十甚至上百个所投资公司行使权利呢?这里就有一个授权的问题。他可以授权其他人来行使权利,被授权人主要代表母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是代表集团公司与各股东方沟通的主要载体,更是集团公司作为大股东行使股权管理职能的维护者和代言人。这个被授权人我们称之为股权代表。
出处
《国有资产管理》
北大核心
2006年第2期37-38,共2页
State Assets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