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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侵权救济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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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民事侵权的归责以过错责任为主,但环境侵权的特点要求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最早为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提出并在立法中确认,我国民法、环境法也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对于追究环境污染者的法律责任、及时对受害人进行救济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 张庆卫
机构地区 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处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1期83-84,共2页 Journal of North China Institute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electric Power(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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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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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款将行政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行政仲裁行为明确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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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1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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