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民事侵权的归责以过错责任为主,但环境侵权的特点要求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最早为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提出并在立法中确认,我国民法、环境法也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对于追究环境污染者的法律责任、及时对受害人进行救济具有重要意义。
出处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1期83-84,共2页
Journal of North China Institute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electric Power(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