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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空白票据规则的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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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要式证券,依照《票据法》的一般原理,也就是《票据法》的确定原理,法定必要记载事项的欠缺会导致票据无效。但在实践中,出票人有时候在出票时基于某种需要,常将其签发的欠缺部分必要记载事项的空白票据交付并授权收款人补记。如作为原因关系的债务由于其金额、清偿期尚未确定,债务人签发票据只能不记载金额和到期日,授权他人干确定时再予补记。
作者 杨帅
出处 《现代商业银行导刊》 2006年第1期46-48,共3页 Modern Commercial Bank Hera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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