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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4日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法释[2005]14号)。该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出处 《安徽农村金融》 2006年第1期71-7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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