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公司遇到以下2个问题:
1.职工蒋某亲属持村委会出具蒋已于1997年5月死亡的证明,此外再没有其他证明材料,要求公司发给直系亲属抚恤金。
2.职工林某1999年10月随挂靠公司的渔轮出海捕渔途中不慎坠海失踪,由于诸原因社会保险机构一直未认定为工亡,公司仍缴纳其社会保险费。前不久,林某亲属在没有提供任何证明材料证实林某死亡的情况下,要求公司发给直系亲属抚恤金。
请问:根据上述情况,企业应发给蒋、林亲属抚恤金吗?若发,应从何时发起?
出处
《劳动保护》
2006年第2期104-104,共1页
Labour Prot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