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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制定我国的港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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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水运资源十分丰富,优良的港湾星罗棋布。在1.8万多公里大陆海岸线、1.4万多公里岛屿海岸线和11万多公里内河航道上,分布着众多的港口,其中年吞吐量万吨以上的就有2000多个。目前,我国(除港、澳、台地区外,下同)已有124个港口对外开放,每年接纳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万多艘船舶,全国90%以上的外贸货物经过港口进口和出口。港口,作为水陆交通的枢纽、客货集散的中心、对外开放的门户,在国民经济建设和对外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现在,我国不仅是个海运大国,而且也是个港口大国。然而,自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被废止后,在规范我国港口行政管理行为,调整港口经营中各种民事法律关系方面,便缺少了相应的专项法律。因此,尽快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港口法》,实现以法治港、建港、管港,促进港口事业的发展,不仅是全国交通系统的迫切希望,而且全国其他部门对此也十分重视,甚至国外对我国制定《港口法》亦颇为关注。由于《港口法》在制定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很多,比如:港口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必然触及到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港口法》如何保障港口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港口作为水陆交通的枢纽,“客流”和“物流”都要通过这个“联结点”集散和转运,必然要和各部门发生种种联系。
作者 张钧雷
出处 《中国港口》 北大核心 1996年第3期12-14,共3页 China 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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