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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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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出处 《商贸与会计》 2006年第2期43-48,F0003,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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