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8条关于合伙人的法律资格规定为“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法人、合伙能否成为我国商事合伙的合伙人,是否所有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合伙人,解决该问题对正确适用该法有重要的意义。笔者试从我国现实社会情况结合商主体理论对该问题进行分析,认为:法人可以成为合伙人,复合伙在我国现实条件下不宜得到立法的承认,而自然人成为合伙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加以限制。
出处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年第3期32-34,共3页
Journal of Jiaozuo Teachers College